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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人心,促发展”政策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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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扶持政策的对象是指持有《就业证》的渔农村富余劳动力。其中求职困难人员是指“4050”大龄劳动力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劳动力。 ⊿ 鼓励渔农村富余劳动力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对求职困难人员参加低技能职业(工种)培训的,每人补贴最高不超过300元;参加高技能职业(工种)培训的,每人补贴最高不超过400元;参加特殊职业(工种)培训的,每人补贴最高不超过600元。其他渔农村富余劳动力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每人补贴最高不超过300元。 ⊿ 渔农村富余劳动力从事人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实际经营在六个月以上的,凭工商营业执照给予一次性500元的就业扶助补贴,其中求职困难人员一次性补贴800元。求职困难人员自工商部门批准经营之日起可以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免收费的项目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执行。 ⊿ 用人单位(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以下简称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新招用渔农村富余劳动力,与其签定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给予一次性300元就业安置补贴,其中招用求职困难人员的每人给予一次性600元就业安置补贴。 ⊿ 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凡法定劳动年龄内,身体健康,诚实信用,具备一定劳动技能的求职困难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其自筹资金不足部分,在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前提下,可凭有关证书向指定的商业银行等机构申请小而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员以内。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小额贷款及担保基金管理使用办法各县(区)可参照再就业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